2013年,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用于开发建设。后来,A企业联合B企业(项目运营主体)与村集体补签了正式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15年,租金分期递增,同时明确规定,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
2021年起,A、B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但两家企业仍未足额支付。在此情况下,村集体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求包括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滞纳金、占用费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理由,称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且已补足租金,所以不存在根本违约。
崔易蓬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法规:根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租金是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要求,属于合同明确规定的应付款项。
公司补缴款项不能替代违约事实: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虽然承租方在诉讼中补缴了部分款项,但这并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
公司单方违约行为属于违法: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即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收回租赁物等。两家企业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履行的行为。
3.最终法律结论:两家企业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村集体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滞纳金等。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
2.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
3.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XX万元归村集体所有。
4.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8日止)。
5.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土地租赁行业,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遇到经营困难就可以随意拖欠租金,或者认为补缴租金后就可以弥补之前的违约行为。然而,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成就,出租方的解除权即生效,承租方的事后补救行为不能改变之前的违约事实。
这对用人单位(出租方)起到了警示作用,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当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劳动者(承租方)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崔易蓬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固定了承租方的违约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针对承租方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成功帮助村集体收回价值较高的租赁地块及地上资产,有效维护了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
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重大利益,一份合同的公平履行需要双方严格遵守约定。崔易蓬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这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为村集体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违约方承担应有的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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