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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等四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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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0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宇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010191401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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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凌某、张X、关X、孙X明知减肥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销售,销售金额不等。经鉴定,减肥药含西布曲明成分。法院审理认为四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四人获缓刑判决。
凌某等四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缓刑判决

在浙江宁波,凌某、张X、关X、孙X四人的命运因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而发生转折。他们原本或许只是普通的个体,却因在利益的驱使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而这起案件的背后,有一位关键人物——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案件的走向带来了不同的可能。

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着5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辞职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有6年执业经历。他现执业于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律师,在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刑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这起凌某、张X、关X、孙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凌某明知从上线处购买的减肥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不特定对象销售,销售金额至少54836元。张X从凌某处购买该减肥药后,同样明知其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继续销售,销售金额至少33710元。关X从张X处购买后继续销售,销售金额至少12279元。孙X从关X处购买后继续销售,销售金额至少1684元。经鉴定,涉案减肥药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陈宇翔律师在接手这起案件后,凭借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仔细分析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他们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在法庭上,陈宇翔律师指出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些情节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类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考虑到陈宇翔律师提出的各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依法对他们从轻、从宽处罚。最终,综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宣告缓刑。分别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张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关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孙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涉案减肥药予以销毁,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陈宇翔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他用专业穿透迷雾,以法律守护人权,让罪责罚当其罪。在他的执业生涯中,像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他曾承办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刑事案件,包括涉案标的数千万大型建工企业建设工程纠纷案、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涉黑案等。每年累计帮助当事人挽回数千万元经济损失,在浙江宁波宁海县,镇海区,鄞州区,海曙区等地都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办案经验。

陈宇翔律师始终秉持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他认为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律师这份工作就是他要追寻的答案。在他看来,律师的执业生涯虽然千难万艰,但对于信仰法律的法律人来说是机遇、是历练,是通往成功道路上的必然过程。他一步一个脚印坚定地走下去,工作、生活中的挫折磨练只会让他不再轻言放弃。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陈宇翔律师会继续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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