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原是同事关系,在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因资金需要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24年4月,然而自2024年5月起便停止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了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的张飞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及相应利息。
张飞勇律师是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泽鉴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金华市拘留所特约讲师、金华市婺城区某派出所调解员。他于2022年开始执业,在2024-2025年度年均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其中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年均办案70余件,在处理欠款追索、民间借贷等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立即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逐一核对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补签微信催讨记录等核心证据,确认三次借款的交付时间、金额、利息约定及被告付息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然而,案件存在难点,收款收据字迹已经完全模糊,无法辨认,且没有借条,难以证明借贷合意与利息约定。
针对这些问题,张律师结合借款为不定期有息借贷、被告逾期违约的事实,以银行转账流水锁定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精准确定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本金47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4年5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还精确计算出了暂计利息金额。
之后,张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张律师当庭核验证据原件,清晰陈述借款事实、履行过程及被告违约情况,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张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向法庭完整还原借贷事实,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采信全部证据。
最终,浙江省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25年X月XX日的利息73551.78元,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元,被告负担4618元。本案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法院全额支持,成功追回全部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原告对张飞勇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评价说:张律师办案很专业,把证据梳理得清清楚楚,让我心里有了底,最终帮我全额追回了借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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