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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纠纷闹上最高法,这案子咋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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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4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任
律所: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610934400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7792948519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超律师执业十余年,主要处理行政法领域事务,特别是涉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领域。具体包括行政处罚纠纷(涉及治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资源与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争议、土地征收与流转、行政复议与行政诉公的全流程代理、企业行政合规及风险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赔偿案件。 从业十余年间,其长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对象包括多家资源规划部门。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型有: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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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超律师处理的村民小组诉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备受关注。原告主张涉案集体土地被违规处置,侵害其权利,请求撤销相关土地证及驳回起诉裁定。被告和第三人各执一词。李超律师精准判断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运用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土地登记纠纷闹上最高法,这案子咋判的?

原告是西安市XX区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是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事情的起因是,1998年涉案集体土地被签订了代征地协议,1999年原县级政府向相关单位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来土地转让,2012年市政府又向第三人颁发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觉得这些行为侵害了他们的集体土地权利,就请求撤销涉案土地证以及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正确的。第三人则主张土地征收、转让及颁证程序合法,原告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权利。原告的处境很糟糕,一审、二审都被驳回起诉,他们心里肯定特别焦虑,觉得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超律师在这个案子里展现出了专业价值。在办案过程中,原告不服一审、二审裁定,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涉土地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向最高人民法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重点核查原告与被诉颁证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涉案土地权属演变过程、前期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等关键问题。李超律师精准判断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发现原告并非2012年颁证行为的相对人,与该颁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他运用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指出1999年的前期颁证行为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推定有效。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理由就是涉案土地已于1998年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前期颁证行为具有公定力,原告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他们原本希望撤销相关土地证和裁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超律师精准判断主体资格和运用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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