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西安市XX区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是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事情的起因是,1998年涉案集体土地被签订了代征地协议,1999年原县级政府向相关单位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来土地转让,2012年市政府又向第三人颁发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觉得这些行为侵害了他们的集体土地权利,就请求撤销涉案土地证以及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正确的。第三人则主张土地征收、转让及颁证程序合法,原告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权利。原告的处境很糟糕,一审、二审都被驳回起诉,他们心里肯定特别焦虑,觉得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超律师在这个案子里展现出了专业价值。在办案过程中,原告不服一审、二审裁定,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涉土地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重点核查原告与被诉颁证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涉案土地权属演变过程、前期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等关键问题。李超律师精准判断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发现原告并非2012年颁证行为的相对人,与该颁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他运用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指出1999年的前期颁证行为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推定有效。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理由就是涉案土地已于1998年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前期颁证行为具有公定力,原告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他们原本希望撤销相关土地证和裁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超律师精准判断主体资格和运用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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