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进入辩论环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虽其自愿认罪认罚,但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此时,被告人鲁某某的辩护人庞世伟律师起身发言。庞世伟律师在山东烟台执业,经验丰富。他指出,本案系犯罪未遂,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某某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鲁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还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又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源于2024年4月,一名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某某联系了鲁某某,鲁某某安排被告人毛某具体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并安排被告人楼某与杨某某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被告人方某某承揽了运输业务,租赁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2024年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某某退还给杨某某预付运费5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公诉机关基于这些情况提起诉讼。
庭审对抗之后,法庭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庞世伟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另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39mg/100ml,远超从重处罚标准。庞世伟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强调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拘役四个月、罚金八千元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
判决生效后,鲁某某和邹某某都依法接受了相应的处罚。那一场场激烈的庭审辩论,成为了庞世伟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见证,案件的卷宗也静静躺在档案室,记录着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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