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四川一家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向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承建的小学扩建项目提供挖机租赁服务。双方补签了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结算确认总租金55.9万元,然而被告仅支付15万元,剩余40.9万元租金拖欠未付。被告分公司以项目系案外人挂靠、合同倒签、未实际履行等理由拒付,总公司也未应诉,原告遂委托律师起诉主张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许青山律师接手案件后,对证据产生了怀疑。他认为被告分公司的抗辩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查证,许青山律师逐页翻动租赁合同、结算单和付款凭证等卷宗,仔细核对其中的条款和数据。他还制作了《证据对比表》,将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服务时间、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进行对比。经过深入审查,许青山律师发现案涉挂靠属于被告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清晰的主张了分公司的付款责任以及总公司的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判令分公司支付租金40.9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清偿,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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