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在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受上诉人宋X雇佣,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工程中从事砌砖工作。工程完工后,宋X尚欠高X劳务报酬33128元。高X多次催讨无果,在这种困境下,高X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
黎芳律师执业7年,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0大领域。接受委托后,黎芳律师首先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高X全部诉请。然而,宋X不服判决,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欠款金额证据不足、不应支付利息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黎芳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业务能力。在认定事实劳务关系方面,宋X主张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赵X,高X系赵X招用,与自己无关。黎芳律师通过多方面证据进行反驳。宋X在一审庭审中曾陈述赵X仅为“班组长”,二审中改称“分包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分包合同,陈述前后矛盾。高X收到的24000元报酬中,有13000元系通过项目总包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该账户的支付基于宋X作为分包单位的申报和委托,直接证明宋X系用工主体。案外人赵X在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高是在你(宋)手下打工……人家已经和你形成劳务关系了”,宋X未作有效反驳。通过这些具体的证据收集和分析,黎芳律师成功击破了宋X的抗辩。
在证明欠款金额方面,上诉人质疑手写清单无签字、金额计算错误。黎芳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手写清单中“支24000元”与高X银行转账记录精确吻合,证明清单内容客观真实。高X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宋X,宋X未作否认,此后两次通话中高X主张“三万三千多”,宋X均以“我知道”“我也在等公司付款”等回应,从未否认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构成法律上的自认。同时,黎芳律师向二审法庭清晰说明计算过程,消除了上诉人所谓“多出450元”的误解。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X的33128元劳务报酬及利息获得了终审司法保障。黎芳律师始终秉持“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共情为客户守住了权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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