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借款人胡X向出借人李X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还本付息。李X起诉要求胡X偿还借款及相关费用,同时要求宁德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况对于宁德市XX公司而言,一旦被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接到宁德市XX公司的委托后,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开始着手处理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X提出案涉款项实际借款人为陈X,且已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主张应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他清晰区分借款合同关系与刑事犯罪关系,主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在过往的执业经历中,冯从福律师办理过众多类似的刑民交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应对经验。基于此,他在本案中有力地反驳了胡X的主张,确保了民事案件能够正常审理,避免了程序空转和长期拖延。
对于宁德市XX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冯从福律师精准锁定担保无效的法律依据。他第一时间援引《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指出债权人李X未尽审查义务,成功否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冯从福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处理过多起涉及公司担保的案件。他通过成功举证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使法院认定债权人自身存在过错,从而大幅降低了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同时,冯从福律师还成功阻却了表见代理的认定。他主张李X作为专业出借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其未尽此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在以往的案件处理中,冯从福律师就擅长对表见代理进行精准判断和有效抗辩。在本案中,他的这一主张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避免了公司为无权代理行为“买单”。
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胡X须向李X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宁德市XX公司对胡X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李X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胡X追偿。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宁德市XX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冯从福律师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还获得过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官方和主流媒体的认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