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株洲市的一起案件中,债权人HX遭遇了执行困境。此前,第三人WX欠下HX借款未还,HX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WX等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然而,被告WXX等人却以离婚协议已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此时的HX心急如焚,债权的实现似乎变得遥遥无期。
就在HX陷入绝望之时,张双意律师走进了他的视野。张双意律师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当事人HX的状态可以看出他的焦虑和无助,而案件表面上看似不利的证据——离婚协议,也给执行带来了巨大阻碍。
张双意律师的突出优势在于她在执行异议领域专业精湛。她精通民法典、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株洲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熟悉度高。在本案中,这种优势带来了独特的能力。她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严密论证,通过梳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固定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确立了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她还准确地定性房屋权属,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明确WX享有25%份额。
在过往的工作中,张双意律师也多次在同类案件中发挥这一优势。她经办过众多涉及执行异议的案件,凭借专业的判断和精准的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在那些案件中,她同样能够敏锐地抓住关键问题,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和胜诉逻辑,帮助当事人解决执行难题。
在本案中,张双意律师进一步论证离婚协议恶意避债、无效对抗债权人。她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同时,她明确物权变动规则,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她还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WXX、WX共同负担。这一结果成功推翻执行异议裁定,恢复对债务人份额的执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扫清了关键障碍。
张双意律师一直秉持着“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在本案中,她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这些理念,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这也让我们看到,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有像张双意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希望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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