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尾货是否包含在《明细表》、早班车公司退货主张是否合理以及违约金诉求有无依据。严驰律师所在的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9200810892421,自2008年开始执业。严驰律师协助XX公司,从证据入手,XX公司提交了2013年3月至9月的《明细表》证明已移交货物价值,还有《证明》及《早班车尾货数量》证明尾货情况。早班车公司虽确认《证明》真实性,但主张尾货包含在《明细表》中。严驰律师对证据进行核对、串联,指出《出货单》是送货收货凭证,早班车公司若尾货包含其中应能统计数量,但其不清楚尾货数量,所以认定《明细表》仅为已收货物价值。对于尾货,严驰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交货情况,确定部分尾货货款应支付。在退货问题上,早班车公司未举证拒收或要求收回多交货物,应视为同意接受。在违约金方面,根据合同约定和《证明》,确定XX公司应支付部分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早班车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XX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刘XX盗窃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XX于2013年10月6日22时许,在网吧扒窃被害人周X现金700元。严驰律师作为辩护人,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对证据进行梳理。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严驰律师提出刘XX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经审理确认犯罪事实,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刘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在广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中,争议焦点是原告实际交付货物数量和加工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严驰律师协助被告,原告提交送货单证明交付货物,被告提交光盘显示原告拉走货物。严驰律师对证据进行分析,因无法确定拉走货物数量,根据原告自认确定拉走数量,进而确定原告实际交付货物数量。对于付款条件,原告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但未举证,严驰律师依据合同约定,指出被告拒绝接受货物和协助开票,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加工款。
在东莞市XX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与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租金、管理费、水费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支付费用及滞纳金。严驰律师协助被告,被告称合同由案外人履行,原告阻止经营且已占有房屋,但未提供证据。严驰律师围绕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等证据,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租金等费用计算方式及违约金标准,判决被告腾空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
严驰律师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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