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12月10日,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签订了《内部钢筋制安分包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原告认为彭X无相应资质,协议应属无效,仅愿支付剩余工程款46385.77元。这种情况对被告彭X极为不利,可能导致其辛苦施工的款项无法得到合理结算。此时,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柴昊然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接受了被告彭X的委托。
2025年1月21日案件受理后,2月11日被告彭X提出追加杨X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柴昊然律师凭借其担任地方医院、文旅部门、国企专项服务法律顾问的经验,准确判断出第三人在案件中的关联性,协助被告提出合理申请,法院准许了该申请。同月,柴昊然律师又协助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拖欠其工程款和利息、留守工地费用、机械费等共计724370.885元。其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的经历,使他在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上有着丰富的经验,能精准地提出反诉请求。
本案进入鉴定程序,柴昊然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在处理建设工程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擅长梳理工程签证、结算报告、施工日志等关键证据。在鉴定过程中,他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准确的资料,为后续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2025年9月28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柴昊然律师在庭审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辩论。他依据事实和法律,清晰地阐述被告的诉求和理由。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420799.45元及利息,还需支付鉴定费28000元,驳回被告彭X的其他诉讼请求。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秉持“以法为基、以信为本、以民为念”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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