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产品质量问题常常引发纠纷。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滤袋及骨架买卖合同后,100XX条滤袋使用一个月就出现破损等质量问题,这不仅使原告投入的资金面临损失,还影响了正常的生产运营。在此困境下,原告委托了河北沧州地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王艳翠律师维权。
王艳翠律师曾在企业担任法务,熟悉企业运营和合同管理。在一审阶段,面对被告不认可滤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王艳翠律师积极推动双方共同委托南京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滤袋质量进行鉴定。凭借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积累的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理解,王艳翠律师准确把握合同中关于滤袋质量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方向。鉴定意见显示滤袋在厚度、纬向断裂强力、透气度方面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王艳翠律师以此为依据,主张被告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艳翠律师曾在法院参与过相关案件的审理,熟悉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案涉检材不是其生产的产品。王艳翠律师结合原告提交的记录检材提取过程的视频,以及法院前去XX公司调取案涉滤袋时了解的相关情况,按照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有力地证明了案涉滤袋系被告方所生产的产品,使得法院采信了这一关键事实。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案涉检材已超过质保期、检测指标不能反映交付时状态的主张,王艳翠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合理阐述了质保期的含义,帮助法院确认鉴定意见中的指标亦为滤袋的原始性状数据。
到了二审阶段,被告提交了多份证据试图推翻一审判决。王艳翠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质证。对于被告认为样品不是其公司生产产品、不同意鉴定的证据,王艳翠律师指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应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对于被告提供的关于使用环境对滤料影响的证据,王艳翠律师指出其不符合证据形式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于被告质疑鉴定机构资质的证据,王艳翠律师强调鉴定机构是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委托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其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需返还原告货款32XXXX00元,赔偿人工费10XXXX0元,赔偿鉴定费50000元。王艳翠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王艳翠律师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工作严谨务实,热衷于从事法律事务,热心于公益事业,其专业形象和服务精神在业内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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