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的被告张X是一名普通劳动者,而原告是某建设公司。2023年6月24日,张X与该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后,进入公司承包的前xx中心改造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然而,不幸在2023年7月11日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20天。之后,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X所受伤害为工伤,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由于建设公司未为张X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张X系案外人瞿X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支付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要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在张X陷入困境时,他找到了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不仅担任过重工企业、五星级酒店、药企的法律顾问,参与过标的额千万元债务纠纷案,还代理过交通肇事罪、诈骗罪等案件的刑辩,获得不起诉和缓刑的结果,同时还为化工园的工作人员进行过行业法律风险的培训。此外,刘智律师拥有法律和化学双背景,还具备化工检验检测执业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执业证,曾是某《石油化工年会》特邀律师。
接受委托后,刘智律师迅速全面地梳理了案件材料。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意识到虽然建设公司主张已将工程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但本案存在两个关键有利因素:一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书》,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且未被复议或诉讼撤销。
在证据组织上,刘智律师严谨细致,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展开。关于劳动关系,他提交《劳动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于2023年6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指出,建设公司虽主张工程转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X与案外人瞿X存在雇佣关系,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建设公司。关于工伤责任,他提交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张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建设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关于工资标准,他提交《劳动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工资为500元/天,月工资15000元。虽因工作不满一个月未能实际领取工资,但协议约定应作为计算依据。针对建设公司否认协议真实性的主张,刘智律师指出建设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关于已付款项性质,针对建设公司主张的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刘智律师指出该款项系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中,建设公司提交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工程已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且已支付2000元了结此事。刘智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分包合同与张X无关,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雇佣关系;2000元支付发生于受伤后不久,金额微小,不符合九级伤残赔偿的客观实际,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
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建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已核减建设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并驳回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建设公司负担。张X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他评价刘智律师:刘律师专业负责,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刘智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损失,践行了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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