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廉某于XX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一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做木工,工资约定为400元/天。然而,两被告既没和廉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廉某在工地因雨天湿滑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被告未为其申报工伤,廉某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服务地区主要在江苏,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建筑领域劳动关系确认的难题。两家被告公司互相推诿,均不承认与廉某存在劳动关系,这给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造成了巨大障碍。陈步青律师深知关键在于找到真正的用人单位。他首先指导廉某梳理日常工作证据,像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等。但这些证据还不足以锁定责任主体。于是,陈步青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调取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
这一调查取证成为案件的转折点。调取的材料显示,有一份《劳动合同》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被告一,劳动者为廉某,合同期限清晰;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明确承认廉某自2023年6月20日起在其公司工作,并于9月23日在项目上受伤;《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被告一,险种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些由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文件,与其当庭否认劳动关系的说法形成鲜明对比。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凭借这些铁证层层推进。他指出,虽然被告一将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二,但廉某实际进入的是被告二承包的工程,工作内容由被告二安排,生活费由被告二代发,廉某与被告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对于被告一,虽投保理赔材料以其名义办理,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所以应将实际用工单位被告二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中的劳务部分由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是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廉某自2023年9月6日起进入被告二实际承包的劳务工程从事木工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廉某的工作、收入情况,其主张与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确认廉某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精准锁定了真正的用人单位,为廉某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扫清了法律障碍,陈步青律师也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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