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原告购置了一辆长安CS85汽车并完成产权登记。然而,原告配偶将车停放在某二手车公司后,该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把车以106500元卖给案外购车人。案外购车人仅支付91000元首付款,剩余15500元未付,且二手车公司未将车款给原告。原告此前起诉返还车辆,因案外购车人构成善意取得而被驳回。为追回购车款,原告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和南芳XX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翁鹏威律师来自浙大城市学院,自2014年执业至今,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还是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劳动案件领域成功办理213余件,经验十分丰富。
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及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确定了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二手车公司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案外购车人是否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剩余车款。
翁鹏威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围绕这些焦点展开举证和法律论证。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车辆购置凭证、产权登记信息、关联案件民事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车辆为原告合法所有,以及二手车公司擅自售车且未付款的事实。同时,结合关联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进一步证实二手车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手车公司和案外购车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翁鹏威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他强调原告与二手车公司已形成车辆收购合意,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二手车公司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而案外购车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向其主张付款虽为维护权益的合理主张,但需由法院依法裁判。
最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判决二手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1065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也由该公司全额承担。因案外购车人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其支付15500元车款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翁鹏威律师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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