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州的一个工程项目中,时间回溯到20XX年,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原告)承接了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他们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20XX年X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59万余元,然而已付仅7万元,尚欠525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从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拥有8年法律从业经验,现任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在接手这个案件后,他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他对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等进行了仔细梳理,固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共梳理出5份核心证据。
为了厘清主体关系,许律师查阅了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以及生效判决,查明了项目的挂靠关系,确定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以及他们在工程中的角色和责任。他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张虽然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在诉讼策略上,许律师决定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同时,他明确了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以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许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努力说服法院采纳己方核心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客户对许青山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许青山律师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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