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的商业市场中,一场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纠纷悄然上演。原告A是一家从事液压设备销售的企业,在行业内有着一定的市场份额。被告A曾是原告A的业务员,后来与被告B共同设立了被告C公司,而该公司与原告A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A发现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客户资源,以被告C公司名义与自己的客户交易,离职后还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营收减少。于是,原告A向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黄蓉律师来自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她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担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还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蓉律师接受原告A的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她首先开展了侵权事实调查与证据固定工作。她仔细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和离职时间,收集其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以及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关键证据。在短短一周内,黄蓉律师就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侵权证据链,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接着,黄蓉律师准确界定本案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纠纷。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合理设计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就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费等)提供了相应依据,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黄蓉律师针对这些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内容等事实。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黄蓉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因客观原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但黄蓉律师仍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A和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A对黄蓉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黄蓉律师专业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为我们有效挽回了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我们的市场经营利益。”黄蓉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客户守护了正义,也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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