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与被上诉人HX某、都X之间的股权回购合同纠纷,让当事人陷入了巨大的危机。某基金主张HX某、都X存在“将专利/著作权置于目标公司体外”“违反竞业禁止”“未实质性履职”等情形,要求二人连带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25%股权,对应回购款3129万余元及违约金,这对于HX某和都X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如此困境,HX某和都X辗转找到了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的赵睿韬律师。赵睿韬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同时在债务纠纷、公司商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着“以法为基,以理为据,以信为本”的执业理念,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赵睿韬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着诸多难题。某基金的主张看似有理有据,且有大量证据支撑,而己方证据需要进一步梳理和挖掘。但赵睿韬律师并没有退缩,他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核心思路,从事实梳理、法律适用、证据反驳三方面展开了艰苦的代理工作。
在事实层面,针对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未实质性履职”等理由,赵睿韬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指出,上述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都X与目标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目标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报酬,都X实际参与了技术报告编制、对外交流、股东会协商等工作;HX某仍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参与了调试会议、厂房接待等经营管理。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指出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明确了“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依据《补充协议》,股权回购需满足特定情形且达到“影响投资协议履行”的程度。他强调,HX某仍为控股股东,都X全职履职,不符合回购前提。针对“竞业禁止”争议,他指出被上诉人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
在程序层面,赵睿韬律师反驳了“重复起诉”与“恶意诉讼”。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当事人与前诉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可直接援引。同时,他指出某基金“多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违背了“产业第一”政策导向。
经过赵睿韬律师的不懈努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竞业禁止及实质性履职义务,某基金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HX某和都X解决了巨大的经济危机,也体现了赵睿韬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HX某和都X的经历告诉我们:在遇到合同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做:
1.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通信记录等。
2.不要轻易签署任何协议,以免陷入不利局面。
3.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为你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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