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普遍会严格审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及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情形,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同时,在涉及违约金的判定上,遵循“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主”的原则,不会轻易支持过高的违约金诉求。这种司法实践特点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更加注重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的平衡。
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委托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等。按照中山法院当前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审查习惯,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节点以及违约证据的充分固定。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提出了较高要求。
广东崔易蓬律师所在的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崔易蓬律师作为专注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调取了租赁协议、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据,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针对承租方提出的抗辩,崔易蓬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押金归村集体所有,并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在处理经济纠纷之余,崔易蓬律师在股权争议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凭借对当地司法规则的熟悉,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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