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司法机构在处理债权债务案件时,对于合同关系的认定较为谨慎。会综合考虑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等因素。尤其在涉及表见代理的案件中,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足以让相对人善意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向吉贡XX供应猪肉,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按照上海法院当前在这类案件中的审查习惯,需要证明孙X和张X的行为能代表吉贡XX,这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接手了此案。
黄俊华律师所在的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黄俊华律师作为专注债权债务领域的律师,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提供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为销售、采购的“联络人”。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观点,即孙X、张X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即使他们不是正式员工,也足以让XX公司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同时反驳了吉贡XX的“代付”说。
最终,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在处理债权债务案件之余,黄俊华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这个案件表明,在债权债务案件中,不同地区对于表见代理规则的运用和对证据的审查方式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会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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