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因被告南京某纸制品有限公司长期拖欠217万余元货款,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的居小森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前,根据原《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若证据不充分,债权人可能面临债权难以确认、利息主张不被支持等困境。在本案中,若没有完整证据链,原告的货款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可能无法得到保障,股东的连带保证责任也难以落实。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系统梳理了供货凭证、对账单、催款记录、被告出具的利息承诺函及股东保证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利息约定及股东连带保证责任的合法性。考虑到被告的经营状况,为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居小森律师采取诉讼与调解并行策略。在调解过程中,他对核心诉求进行精细化谈判。对于本金部分,确认被告欠付货款本金无争议;利息部分,将原诉请的月息0.7%,在分期履行期间适当调整为月息0.6%,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则恢复月息0.7%,兼顾被告履行能力与原告资金成本;费用部分,明确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并约定在首期付款时一并支付;保证责任方面,明确股东骆某、叶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避免后续执行阶段的主体争议;履行方式上,约定分期履行方案,同时设置“任一期逾期则全部债务加速到期”条款,保障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居小森律师还对调解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双方一次性解决纠纷、无其他争议,避免衍生诉讼。
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纸制品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分期还款,若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股东骆某、叶某对纸制品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原告债权已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保障。此次法律实践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的进步,也凸显了居小森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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