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梁XX遭遇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梁XX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XX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XX经济损失554903.5元。修改前的《合同x》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规定较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已履行的和解协议想要撤销难度极大,当事人往往只能接受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梁XX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后续截肢的情况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其明显不公,但按照当时的规定,很难打破协议的束缚。
田大龙律师,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在接受梁XX委托后,深入分析案情,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提出原告签订协议时处于不利状态,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合同履行的公平性。田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原告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大龙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原告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大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和解协议。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田大龙律师在法律运用和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也展示了《民法典》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律师的专业服务,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获得更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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