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间,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A公司为B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A公司以B公司拖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在修改前的法律适用逻辑下,对于履约瑕疵的认定和费用扣减没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若按照原告主张,被告很可能需全额支付欠款。这是因为当时缺乏对合同履行中具体瑕疵对应费用调整的明确指引,使得在这类纠纷中,被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B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代理此案。周科兵律师介入后,精准梳理合同与履约证据,针对原告诉请提出核心抗辩。对于某博物馆项目,指出双方曾协商核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核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新的法律适用逻辑更加注重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强调根据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来确定费用。例如,明确了在一方存在履约瑕疵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核减相应费用。就本案而言,因A公司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法院酌情扣减原合同设计费10%;认定“建筑面积”与“装修面积”非同一概念,不支持按面积扣减费用;设计方案是否被业主采用非原告付款前提,但A公司应承担对应责任;利息起算方面,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2023年9月7日。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抗辩意见,大幅降低了B公司的付款成本。这一案例体现了新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进步意义,它更加公平合理地平衡了双方的权益,也凸显了周科兵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其精准的抗辩和对法律的准确适用,为委托人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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