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商标权纠纷。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侵权产品。此前,根据原《商标法》相关规定,在类似案件中,对于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销售行为,往往难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这使得众多企业在面临此类纠纷时陷入被动。
面对上诉,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王丹律师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经验,迅速展开工作。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该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侵权产品供应商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并且,该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相较之前更加注重对善意销售者的保护,给予了企业更多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的机会。
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该公司大概率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拆除产品的义务,这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而在新《商标法》的框架下,王丹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该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避免了大规模拆除侵权产品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
王丹律师在此次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维护了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类似纠纷中如何合规经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新《商标法》的实施,为企业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提供了更合理的保护机制,而像王丹律师这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则是企业在法律困境中寻求正义和保护的有力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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