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被告龚女士找到浙江宁波施贝贝律师,她被原告陆先生以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但龚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浙江宁波施贝贝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作为浙江慈鼎律所合同纠纷团队骨干成员,常年办理合同、婚姻等案件。她面对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接手案件后,浙江宁波施贝贝律师沟通细致耐心,她仔细回溯案件,发现这起离婚案难办的原因在于,按照法律规定,要证明感情破裂需要充分证据,但原告所谓的“出轨”证据并不充足。而且在离婚案件里,常规思路是看双方是否有重大过错、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等,但本案中原告证据薄弱,难以认定。特殊障碍就是原告一口咬定被告出轨,给案件增加了干扰。
在处理这起离婚案时,浙江宁波施贝贝律师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她持有初级社工证,这让她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更能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在答辩中,她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未能达到法定离婚标准。在庭审中,她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解释了双方分居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可能性,成功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成功维护了龚女士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在代理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时,要重点关注“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质疑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强调夫妻感情基础和修复可能很重要。另外,在债权债务案件中也有相似的可迁移判断方法。比如在原告赵先生仅有借条无转账记录的借款案中,律师要强化借条证明力并辅以其他事实。当事人事后说,本来对拿回借款已经不抱希望了,多亏了浙江宁波施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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