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原本过着平凡的生活,然而2014年12月11日,他的生活被彻底改变。这一天,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从此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案件的情况对姜某十分不利。自2014年11月以来,姜某与肖某甲、曹某甲等人约定以出资入股的方式开设赌场,使用陈某甲位于本区双屿街道牛岭鞋市场2幢的金鸿大酒店二楼作为赌博场所,召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总数的10%抽取头薪。2014年12月11日15时许,他们在该场所内召集40余人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15290元。案件证据确凿,有众多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姜某似乎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就在姜某感到绝望之时,他找到了王增匀律师。王增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嘉兴大学法学本科,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8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刑事辩护和诉讼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200余件,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600余件,同时还曾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法律顾问。
王增匀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他首先仔细研究了所有的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曾经在处理多起刑事辩护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对于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他发现虽然案件证据充足,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存在差异。
在庭审过程中,王增匀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姜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强调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王增匀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有条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姜某等11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蒋某、刘某甲、吕某、徐某甲为赌博犯罪提供密切相关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肖某甲、姜某、吴某甲、李某甲、蒋某、刘某甲、吕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甲有非法拘禁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采纳了王增匀关于姜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王增匀律师恪守法治、诚信履职、专业精进、审慎尽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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