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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抗辩助力教育公司零赔付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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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7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尹绪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41177133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311882890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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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员工曾X索要约13.3万元劳动赔偿,员工主张补发工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案件难点在于员工提出时效中断主张。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接案,通过精准把握仲裁时效规则进行抗辩。最终仲裁委驳回员工全部仲裁请求,为公司避免经济损失。
仲裁时效抗辩助力教育公司零赔付劳动纠纷

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面临一场劳动纠纷,员工曾X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索要约13.3万元的劳动赔偿,这让公司陷入了困境。公司在绝望中委托了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代理此案。

尹绪梅律师是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从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她还曾任某新三板科技公司首席法务,现任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

在接案后,尹绪梅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她凭借超过600起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注意到案件的关键在于仲裁时效。她迅速梳理了案件关键时间节点,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24年5月31日,仲裁申请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时效起算点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2024年5月31日)。

员工曾X提出“时效中断”主张,认为其劳动关系转入关联公司,教育科技公司与在线教育公司属同一主体,时效应从其从在线教育公司离职之日(2025年6月23日)起算。曾经担任上市公司首席法务的经历让尹绪梅律师知道,两家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均为独立用工主体,劳动关系非因个人原因转移,不等于权利义务承继。

尹绪梅律师明确提出法律意见,指出仲裁时效不因此重新计算,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申请人未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中,尹绪梅律师围绕时效问题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她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引导仲裁委关注申请人自身对权利行使的懈怠。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教育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请求事项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依据相关法律,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尹绪梅律师秉持着“专业立身、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成功为客户避免了约13.3万元的经济损失。她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也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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