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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货款纠纷胜诉:成功抗辩质保金与违约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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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2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尹绪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41177133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311882890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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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起诉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过程违约金及逾期付款损失。尹绪梅律师团队代理被告工程公司,梳理合同条款、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提出核心抗辩思路。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混凝土货款纠纷胜诉:成功抗辩质保金与违约金主张

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过程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原告的全部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行承担。而帮助被告工程公司取得这一胜诉结果的,正是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

尹绪梅律师是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同时拥有心理咨询师等专业能力证书。她曾任某新三板科技公司首席法务,现任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8月,原告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为工程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结算方式、质保期、质保金支付条件、付款宽限期、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完成全部供货,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64万余元,工程公司陆续支付货款61万余元,剩余3.2万余元为5%的质保金未付。2024年,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尹绪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第一时间对合同条款、付款记录、竣工验收文件等关键证据进行了梳理。曾在某新三板科技公司担任首席法务的经历让她深知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她明确了核心抗辩思路。

首先,尹绪梅律师指出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据此计算,质保期应至2025年8月27日届满,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80天内支付,即最迟支付时间为2026年2月,而原告起诉时,质保期远未届满。

其次,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付款宽限期”,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亦应受该宽限期约束。

再者,过程违约金已无计算依据。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工程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工程公司已于2024年7月18日支付了最后一笔款项,至此到期应付的95%货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剩余欠款”用于计算违约金。

最后,虽然原告主张“接受过程付款即视为免除违约责任”不成立,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计算基数已归零,故违约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尹绪梅律师团队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混凝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认定质保期起算时间明确为竣工验收之日,尚未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有效,原告不得以此主张违约;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在最后一笔付款后已不存在,违约金及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依据。

尹绪梅律师秉持“专业立身、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实现了“零赔偿、全驳回”的胜诉结果,有效化解了原告的主张,为客户避免了不必要的资金支出与违约风险,再次展现了她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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