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发生了一起恶性斗殴案,被告人罗XX因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冲突,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罗XX纠集多人与徐X等人斗殴,之后又与堂弟罗X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罗X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
面对这起复杂且性质恶劣的案件,罗XX及其家属陷入了绝望。案件难点众多,一方面聚众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且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于三年以上量刑档次;另一方面,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较为充分,想要为罗XX争取从轻处罚困难重重。
就在罗XX一家感到无助之时,他们找到了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长达十余年。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千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贾超颖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在聚众斗殴罪部分,他注意到徐X对引发冲突存在重大过错,且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到需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情况,同时罗XX有自首情节。曾经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的经历让他知道,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于量刑有着重要影响。于是,他积极收集证据,证明罗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
对于寻衅滋事罪部分,贾超颖律师认为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并且,他还了解到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将这一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向法院提出。
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发挥自己庭审实战经验丰富的优势,与合作律师紧密配合,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他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罗XX及其近亲属的心理状态,在整个过程中与他们进行了有效沟通和疏导,让他们保持信心。
最终,法院认定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采纳了贾超颖律师关于聚众斗殴罪自首的认定及部分从轻意见,明确认定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认定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虽未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罗X撤销缓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贾超颖律师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努力,成功为罗XX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有效控制了刑期。他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也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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