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某门窗公司承接了海宁XX置业公司某住宅项目的栏杆工程,本以为完工收款是顺理成章的事,却陷入了一场工程款纠纷的困境。
门窗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栏杆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2,255,003.34元。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也已交付业主。然而,置业公司仅支付了1,653,951元,剩余601,052.34元尾款一直未付。门窗公司多次催讨,均遭到置业公司以“工程尚未结算”“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理由拒绝。门窗公司陷入了绝望,这笔尾款对公司的运营至关重要,却似乎遥遥无期。
在这关键时刻,门窗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正式成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深耕于民商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俞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多年承办民商案件的经验,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针对置业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他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俞律师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而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根据他丰富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付款条件显然已成就。关于开票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他曾经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副主任的经历让他知道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此外,俞律师还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
法院最终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67,650.10元)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仅对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未予支持。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他在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中共桐乡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书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的评选中获奖。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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