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XX公司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危机。该公司作为第465845XX号“DRA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主营办公椅扶手垫等产品,却发现被告徐XX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南生活”店铺中,盗用其自行拍摄的产品图片,还在商品详情页的“品牌”栏中直接标注“DRAE”,以低价销售同类商品,平台显示累计销量达100余万件。原告两次发函警告,向平台投诉,被告却依旧我行我素,这让原告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在这关键时刻,原告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以“优秀毕业生”身份毕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结束后成为专职律师。2016年8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15个月的挂职经历让他对律师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也让他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每年都办理大量的刑事案件。
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维权行动。凭借多年承办案件的经验,他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于是,他指导原告向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被告店铺侵权页面进行公证固定,形成了关键证据。曾经在法律援助中心挂职的经历让他明白,全面收集权利证明材料对于案件的重要性,所以他全面收集了商标注册证、产品荣誉证书、原告自行拍摄图片的原稿等权利证明材料。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证明被告的侵权故意以及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面对被告“通过软件批量采集、非有意侵权”的抗辩,俞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原告两次通过平台客服向被告发送侵权警告函,被告均未予理会,甚至在平台投诉后仍反复上架侵权链接,主观恶意明显。被告在商品详情页品牌栏中直接使用“DRAE”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告辩称“销量100万+为店铺总销量”,俞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主动申请法院监督被告后台调取实际销售数据,最终查明实际销量近1000件,为法院合理确定赔偿基数提供了依据。
法院最终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详情介绍品牌栏中使用“DRAE”文字,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侵权。虽然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难以确定,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间接故意、原告多次投诉后被告仍放任侵权等因素,将其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含律师费、公证费)。原告的商标权维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他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在此次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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