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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策略制胜:四张借条,助当事人追回15.7万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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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4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620251195855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88776361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自毕业起一直在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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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证据仅有四张借条,要追回15.7万借款难度极大。利辛县的黄艳律师,凭借对债务加入性质的精准判断和完整证据链的梳理,成功驳斥被告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维护了当事人合法债权。
核心策略制胜:四张借条,助当事人追回15.7万借款

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成为了孙某1追讨欠款的关键证据。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向孙某1借款28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但未能按期清偿。2023年,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向孙某1出具了这张借条,确认承担案涉债务,并注明了后续还款情况。然而,被告在陆续偿还约14.3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的约15.7万元。孙某1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利辛县的黄艳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黄艳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先是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为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法律依据。接着,她整理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案涉30万元借条系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结算,数额合理,并非虚增债务。同时,结合被告后续多次主动还款的行为,驳斥其“受胁迫、诱导”的抗辩理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自己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孙某1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认为案涉借条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还称出具借条系受孙某1胁迫、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孙某1全部诉讼请求。黄艳律师针对这些抗辩逐一回应,明确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后续主动还款、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亦与“重大误解、受胁迫”的主张相悖。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黄艳律师还处理过不少其他类型的案件。在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某合作社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管理、经营权利。然而,同村村民施某自2021年起,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占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合作社委托黄艳律师提起物权保护诉讼

黄艳律师整理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证实合作社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她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施某负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但案涉房屋因被告涉及其他案件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原告父母名下,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要求退还首付款无果后,委托黄艳律师提起诉讼。

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她整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还有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系同居关系,生育一子后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2020年双方签订抚养协议,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起,原告确诊宫颈恶性肿瘤,多次手术治疗,2024年病情复发,2025年再次长期住院,无力继续抚养孩子。原告委托黄艳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因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黄艳律师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最终,法院缺席判决非婚生子由被告楚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按期履行抚养义务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楚某负担。

黄艳律师执业多年,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从业经历,是深耕法律实务的实战派专业律师。她业务覆盖面广泛,擅长处理各类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常见法律案件,能够精准应对个人及企业的各类法律需求。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她始终秉持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通过细致全面的诉前风险把控、高效务实的谈判调解方式、精准科学的诉讼策略,为客户切实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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