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合同,牵扯出大型央企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吴先生实施,并让吴先生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央企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先生,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
陈颖律师自2014年正式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她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进行了细致的举证和论证。首先,她指出吴先生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其次,她强调该央企拆分合同的方式不能改变吴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再者,她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是央企与吴先生,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央企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除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陈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颇有建树。在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某某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且经陈颖律师争取,罚金从12000元降至6000元。
在习甲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并据此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习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还有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陈颖律师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等进行系统分析,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意见,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颖律师作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是第五届济宁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济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在处理案件时,她总是能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研判,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这些案件中,她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刑事辩护案件,她都能抓住关键,精准出击,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她的这种办案逻辑和判断习惯,值得在更多案件中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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