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补充提交的电子保单,成了李敏律师首次独立办理保险纠纷案件时的关键挑战。被上诉人某在旅游中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通过旅游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委托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审中,李敏律师就指出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干元。
接案后,李敏律师迅速行动。接案第2天,便开始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资料,为将“比例赔付”条款定性为免责条款寻找法律依据。接案第5天,详细剖析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发现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保险单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保险单抬头文字提示与演示版本不一致等问题,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在庭审中有力举证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庭审中,李敏律师据理力争。紧扣法律规定,将“比例赔付”条款成功定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触发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并详细阐述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指出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面对保险公司补充提交的电子保单,李敏律师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进行有力驳斥,使其证明目的落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次经历对李敏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之后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李敏都会更加注重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证据的审查。李敏作为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执业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其还担任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员等职务,在政府征收拆迁、劳动争议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结案后,李敏在笔记本上记下:“每一个案件都要严谨对待,从细节中寻找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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