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几页纸的债权转让协议,牵出了一场复杂的追款纠纷。原告受让案外人对被告公司的债权后,被告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催讨无果后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接案后,赵治国律师首先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他仔细核实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律师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实质上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准备阶段,律师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精确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金额,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
庭审中,赵治国律师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律师梳理本案后,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按LPR计算,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经历让赵治国律师在后续处理类似债权转让案件时,更加注重债权转让通知的完成方式,会提前做好应对债务人失联的准备。同时,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举证,也更加熟练和自信,能够更准确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赵治国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为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使其在律师职业生涯中不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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