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交易中,公司注销后债务问题常常被忽视。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支付全款转售后,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他准备起诉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这类公司注销后债务追讨的问题,张卫军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已经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能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卫军律师所在的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张卫军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X、孙X个人身上。毕业于湘潭大学的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2019万元,两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存在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卫军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面对被告孙X委托律师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和通知债权人,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赵X、孙X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张卫军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注重从证据和程序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对于类似处境的人来说,在交易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遇到公司注销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追讨债务,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等方式,看股东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等情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消失,股东若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违法行为,仍需为公司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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