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并不少见。汪某与陶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陶某在未取得汪某授权、未告知汪某的情况下,伪造汪某签名,将其登记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的股东。2016年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汪某将该公司30%股权转让给陶某,转让完成后债权债务与汪某无关,但陶某长期拖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该公司拖欠案外人货款未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汪某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汪某作为工商登记公司的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汪某名下账户被法院强制扣划款项共计241,317.55元(扣除法院发放的基本生活费6000元,实际损失235,317.55元)。汪某自行提起笔迹鉴定,两次鉴定均确认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中“汪某”签名非本人所签,汪某为此支付鉴定费、诉讼费等多项费用。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登记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的追偿权如何确定。汪某认为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不应承担责任,即便承担了责任也应该向陶某追偿。
周科兵律师所在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周科兵律师精准梳理股权内部约定与对外担责后的追偿法律关系,摒弃无效主张,确立可行诉讼路径。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的他,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准确分析案件奠定了基础。他全面整合鉴定意见、离婚协议、执行扣划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内部关于股权和出资义务的约定,虽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可在股东之间产生追偿效力。在本案中,汪某和陶某的离婚协议明确了股权及对应出资义务的转移,所以汪某在实际承担债务后,有权向陶某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汪某虽因工商登记效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但双方离婚协议已明确股权及对应出资义务转移给陶某,汪某实际承担债务后,有权向陶某追偿。最终判决陶某向汪某支付其被执行承担的责任款项235,317.55元,案件受理费由陶某承担绝大部分。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关系的精准分析。对于可能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来说,要及时关注自己的身份信息,一旦发现异常,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在涉及股权等重要事项的约定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即便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并对外承担了责任,只要有明确的内部约定和完整的证据,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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