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签订和解协议后往往被认为是“板上钉钉”,难以再改变赔偿结果。梁XX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2021年3月,他遭遇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还不稳定的情况下,他被迫与被告廖XX、深圳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XX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命运弄人,协议签订后梁XX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这类因后续伤情变化导致原和解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田大龙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已经履行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后续截肢的损失能否纳入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
田大龙律师所在的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田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让他对这类案件有敏锐的判断。他没有简单地重新计算赔偿项目,而是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梁XX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XX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为此,田律师指导梁XX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案中,梁XX在伤情未稳定时签订协议,后续伤情恶化导致截肢,符合显失公平的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XX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XX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后,扣除相关费用,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XX经济损失554903.5元。
田大龙律师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时,同样注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和证据的收集。对于遇到类似情况的受害人来说,如果签订和解协议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不要轻易放弃维权。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签订了和解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改变不利局面,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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