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吉春律师为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吉林省律师协会退役军人专门委员会委员,长春市退役军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10余件不起诉案件、50余件缓刑轻判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还为30余家政府部门及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宋吉春律师在核心业务领域展现出显著优势。在刑事辩护领域,他经验丰富,专注各类重大、疑难、常见刑事案件全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案件黄金37天关键取保、不予批捕、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不起诉、一审从轻量刑、二审上诉改判减刑、再审申诉维权等全流程辩护工作。在民商事及综合法律服务板块,业务范围全面扎实,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追偿、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等全领域案件办理,还长期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常态化法律顾问服务。
下面以崔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为例,详细介绍宋吉春律师的办案能力。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角色:上诉人崔XX的委托代理人案情简介:林XX以2020年5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给崔XX为由,主张崔XX因工程开工向其借款,要求崔XX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林XX的诉求。崔XX不服上诉,称与林XX此前不认识,该5万元系林XX代案外人张XX交纳的工程森林防火保证金,自己是代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收取,与林XX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核心诉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林XX承担。案件难点:一审已判决崔XX承担还款责任,需要在二审中扭转局面,难度较大。林XX有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如何证明该款项并非借款是关键。需要收集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及崔XX代收的事实。律师策略: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宋吉春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810030834)接手此案后,积极收集证据。二审中,宋律师提交了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XX出具的《收条》、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说明在林XX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款时,崔XX已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系代收保证金,此时林XX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通过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初步证明了崔XX的抗辩理由。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采信了宋律师提交的证据,认为崔XX提供的证据动摇了案涉款项系借款的内心确认,而林XX未能提供如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充分证据,对林XX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不予支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林XX负担。典型意义: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认定借款关系,被告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其他债务,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合同、收条、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当遇到一审不利判决时,当事人应积极上诉,通过合理的抗辩和充分的证据,仍有可能扭转局面。此案提醒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以保障自身权益。
宋吉春律师在执业多年来,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在崔XX民间借贷上诉案中,他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等领域的卓越表现,充分证明了他是一位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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