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生于2023年2月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厂也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计件形式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4月17日,管先生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先后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1天。
2024年4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管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满。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先生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
然而,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管先生系“自残”、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管先生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伤残等级过高(应为十级)等主张。在这关键时刻,管先生委托了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2010214201)代理诉讼。
张健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展开工作。他收集管先生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张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醒,遇到工伤问题,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认定工伤和伤残等级。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
最终,管先生在张健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239630.4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张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年限不算长,但在处理工伤案件上展现出了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他通过固定核心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全程代理维权,帮助管先生实现了全额赔偿。如果你在工伤维权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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