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明确的否认表述,让人不禁好奇,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陈述,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案件故事。
原来,原告林XX称2020年5月1日被告崔XX以工程开工为由向其借款,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被告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依据转账记录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然而,被告上诉称与原告此前不认识,不存在借款可能,该5万元是原告替案外人张XX交的工程保证金,自己是代公司收取,并非借款。原告前期仅留存了微信转账记录,未让被告出具借条等能证明借款合意的关键证据,这成为庭审出现上述反常笔录的底层原因。
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笔录疑点展开一系列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调取了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XX出具的《收条》以及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以证明被告主张的保证金事实。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代理思路,明确应重点围绕证据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庭审阶段,围绕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被告只是代公司收取保证金,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的代理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初步证明其抗辩理由,动摇了案涉款项系借款的内心确认,而原告未能提供如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充分证据,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仅有转账记录不能必然认定为借款,借款合意的证明至关重要。当事人在借款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避免事后产生纠纷。作为代理律师,往后阅卷时要更加关注证据链的完整性,庭审准备时要充分考虑对方可能的抗辩理由,提前做好应对策略,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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