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首先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凭借着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培养出的敏锐洞察力,她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何菲娅律师并未气馁,她深厚的法律功底此时发挥了关键作用。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的背后,是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复杂情况的深入理解。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这种专业且冷静的处理方式,得益于她逾六年的执业经验以及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所积累的庭审经验。
何菲娅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严谨的逻辑推理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展现了她作为律所合伙人在处理复杂民商事争议时的卓越能力。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案件处理中的专业实力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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