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名为“工地张X”的人员通过微信向某建筑器材公司下单增供钢笆网,器材公司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后,XX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货款。这起案件中,双方第二笔交易未签署正式纸质盖章合同,所有下单指令都来自“工地张X”的微信账号,XX材公司极有可能辩称该人员非公司员工或其行为不代表公司意志来规避还款责任。
邹鹏鹏律师接手此案,她毕业于浙江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让她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面对缺乏纸质合同的不利局面,她开始细致梳理涉及两笔交易的所有微信记录、付款流水、增值税发票以及收料单。她发现两笔交易中下单人员一致、付款路径同一,成功构建了“行为推定合意”的完整证据闭环。这一能力与她多年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的经验密不可分,横跨房地产业、租赁服务业、制造业等多个领域的实务经验,让她在面对复杂的证据情况时能够游刃有余。
同时,邹鹏鹏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在第一笔交易中,“工地张X”代表被告下单,被告随后付款;第二笔交易以同样方式操作。基于前期交易习惯,器材公司有理由相信该人员代表XX材公司,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后果应由XX材公司承担。邹鹏鹏成功论证了原告作为守约方在交易中的“善意无过失”,使得被告试图通过“人员身份不明”来逃避债务的策略彻底失效。
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完整纸质合同,但通过微信下单、开票、支付首笔款项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工地张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器材公司已依约履行交付义务,XX材公司未支付余款显属违约。法院最终判令XX材公司支付器材公司欠付货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在另一起直播带货合同纠纷中,2021年9月,A品牌运营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产品推广合作协议》,XX公司支付66.95万元前置服务费,XX公司承诺保底销售额达195万元,若未达标需按实际成交量的ROI退还相应服务费。然而,两场直播后实际销售总额仅48,789.53元,XX公司仅退还5万元,剩余60余万元服务费拖延不付。
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重点提取XX公司在微信聊天中对销售数据的默认、对退款承诺的自认。直播带货涉及多场次、多链接,数据统计复杂,邹鹏鹏指导客户整理了详尽的《直播销售金额统计表》,并与微信催款记录相互印证。由于被告在微信记录中未对数据提出异议,邹鹏鹏成功说服法院将该统计数据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在诉讼请求方面,邹鹏鹏建议客户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将逾期违约金的标准明确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既符合法律法规对违约金上限的要求,又最大限度地填补了客户的利息损失。同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度解读,她成功主张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全部律师费。最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令XX公司向XX公司退还服务费603,236.82元,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30,000元。
邹鹏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无论是构建证据闭环、精准运用法律规则,还是优化诉讼请求,都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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