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ZX与江苏A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的庭审现场,气氛紧张。上诉人ZX主张为公司垫付的职工工资及生产经营开支应按优先债权受偿,涉及金额近XX万元。王梦静律师作为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展开一场严谨的抗辩。
王梦静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苏州大学本科学历的她,在短短几年内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破产重组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此次面对复杂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她凭借专业能力迅速出击。
接受委托后,王梦静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锁定两大关键抗辩方向。在证据审查环节,她细致入微。上诉人提交了工人工资收条、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但王梦静发现主张垫付职工工资却无工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现金支付方式也无公司账册佐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仅能证明公司土地被查封,无法直接推定实际垫付款项的事实。这一关键细节的捕捉,源于她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态度。
王梦静深入研究《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共益债务需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且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而上诉人主张的XXXX元垫付款均发生于破产受理前,不符合共益债务的时间要件与本质特征,这成为抗辩关键。这体现了她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
庭审中,王梦静针对职工债权主张,指出劳动关系缺乏实质证据支撑,管理人未接管到相关职工名册,留守人员也未提及所谓“员工”,垫付款事实无法成立;针对共益债务主张,清晰阐释法定构成要件,强调垫付款发生时间与法律定义冲突;回应上诉人“账户冻结必然垫付”的推定,指出缺乏直接证据,且上诉人自身执行案件多,支付能力存疑。
同时,王梦静严格坚守破产程序的合规性原则,向二审法院详细说明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的合规流程与审慎态度,强调债权确认需以充分证据为基础,避免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ZX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垫付职工工资缺乏劳动关系证据,经营垫付款不符合共益债务构成要件。
此案中,王梦静律师精准解构争议焦点,靶向制定抗辩策略;严谨辨析证据效力,筑牢事实抗辩防线;精通破产法律适用,精准阐释法理依据;坚守破产程序公平,维护合法权益边界。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赋能法治,精准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为破产企业守住了合法边界,也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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