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杨X原本过着平凡而忙碌的生活。他是某建筑项目工地的安装工人,凭借自己的辛勤劳动养家糊口。2023年,意外突然降临,杨X在工作中不慎摔伤。随后,他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
事故发生后,杨X住进了医院。在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他与雇佣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获赔8万元。当时的杨X或许觉得,这笔赔偿能让自己的生活有个基本保障,事情似乎就这样尘埃落定了。
然而,后续经过法定程序核算,杨X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协议约定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如此悬殊,这让杨X陷入了困境。他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能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赔偿。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劳动仲裁败诉,这让杨X感到无比绝望。
就在杨X走投无路时,他从朋友那里听说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黄宇杰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是工伤维权领域的资深专家。朋友告诉杨X,黄律师曾成功代理多起仲裁或一审败诉后的翻盘案件,维权成功率极高。
杨X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黄宇杰律师。黄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出调解协议签订时,杨X尚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处于“危困状态”,且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均“缺乏判断能力”。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的8万元“一揽子”赔偿远低于事后依法核算的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黄律师的分析让杨X看到了希望,他当场决定委托黄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开始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作为工伤维权领域的资深专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锁定协议可撤销性。他紧扣关键事实,主张某公司作为专业用人单位,利用杨X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签订此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协议应予撤销。同时,杨X在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为了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黄律师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确立了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杨X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2025年6月16日)合法解除,该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在核算工伤待遇方面,由于某公司未为杨X缴纳社保,黄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精确计算了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虽然杨X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应首先为用人单位某公司。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公司应向杨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杨X对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场诉讼,杨X成功推翻了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追回了二十余万元的工伤赔偿差额。黄宇杰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调解协议等重要文件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如果发现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