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是浙江省绍兴市的一名普通居民。2022年XX月XX日,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出行,却没想到一场意外正在悄然降临。被告唐先生驾驶机动车逆行,与任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这一撞让任先生身体多处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唐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先生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2023年X月XX日,任先生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XX月X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任先生经济损失373953.15元,被告唐先生赔偿2600元。判决生效后,任先生本以为生活能逐渐恢复正常。
然而,自2024年X月X日起,任先生的身体状况出现了新的问题。他多次前往绍兴市XX中医医院、浙江院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并于2024年XX月XX日住院治疗X日,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被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右侧)。这突如其来的病情变化,让任先生的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面对新的情况,任先生急需专业的法律帮助。他四处打听,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承办案件已逾百件。任先生了解到杨福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后,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次二次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中国XX公司对任先生九级伤残与事故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的杨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委托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任先生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及行右髋关节置换术的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右股骨颈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二次索赔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保险公司还提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应扣减前案的主张。杨福律师申请鉴定机构出具回复函,明确两份鉴定意见的“三期”不需要累计,成功为任先生争取到误工费差额13584.50元、护理费差额1062元。此外,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医保外用药扣除、不合理用药、交通费过高、护具费不认可等多项抗辩,杨福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任先生新增损失共计211014.89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07664.89元,鉴定费3350元由被告唐先生承担。在前案已获赔37万余元的基础上,通过二次诉讼,任先生再获赔偿21万余元,两案合计获赔58万余元。
杨福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若后续出现新的伤情变化,不要轻易放弃索赔的权利,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威性,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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