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外卖工作的沈先生,原本每天忙碌而充实。2025年X月XX日7时45分,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在百丈东XX由东往西行驶,却没想到一场意外即将降临。当行驶至XX北路路口东XX附近时,被告曹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与沈先生的车发生碰撞。这一撞,不仅让沈先生身体受伤,两辆电动自行车也损坏了。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认定,被告曹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沈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先生自行到药房、某内科诊所购药治疗。后来前往宁波xx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侧第6、7肋骨骨折。治疗期间,沈先生支付了1673.52元的医疗费。为了确定自己因伤导致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沈先生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4X日、营养期为4X日,为此他还支付了700元的鉴定费。
沈先生认为自己因这场事故遭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暂合计34873.89元。然而,被告曹先生既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未进行答辩,这让沈先生心里没了底,他担心自己的赔偿请求可能无法实现。
就在沈先生焦虑不安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也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杨福律师仔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告诉沈先生:“只要证据充分,我们就有很大的胜诉把握。”沈先生听了杨福律师的分析,心里踏实了许多,当场决定委托杨福律师代理此案。
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杨福律师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他精心组织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杨福律师准确计算各项损失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鉴定费。对于误工费的计算,考虑到沈先生从事外卖行业,杨福律师参照2024年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为沈先生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曹先生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先生赔偿款29272.67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场官司的胜利,让沈先生感慨万分:“多亏了杨福律师,不然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杨福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遭遇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等,以便在索赔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对赔偿问题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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