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并不少见,朱某就遭遇了这样一场麻烦事。朱某是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还有其他人。2022年8月,公司员工柏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需支付柏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原本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没想到后续又起波澜。
此前,柏某与公司的合作相对正常,大家按照既定的规则和流程开展工作。然而,到了2023年11月,柏某突然另案起诉朱某,声称双方曾在20XX年X月XX日签订了《薪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朱某每月要额外支付柏某6000元报酬,直至柏某离职。柏某称自己于2022年8月离职,要求朱某支付报酬237000元及违约金。
朱某接到起诉后十分困惑,他表示对这份《薪资补充协议》毫不知情,协议上自己的个人专用章是柏某私自加盖的,双方根本不存在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面对柏某的起诉,朱某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但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而且,案件涉及合同的真伪以及举证责任等复杂的法律问题,朱某感觉自己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如果败诉,他不仅要支付一大笔报酬和违约金,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名誉影响。
就在朱某焦头烂额之际,他通过朋友的推荐,了解到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邵如阳律师从2017年执业至今,是律所的合伙人,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朋友告诉朱某,邵律师处理过很多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专业能力很强。
朱某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邵律师。邵律师在仔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出个人专用章不同于公章和个人签名,无登记备案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句话点醒了朱某,他当场决定委托邵律师代理此案。
作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邵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朱某个人专用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这大大削弱了原告关于印章系朱某本人加盖的主张。同时,邵律师还结合原告与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指出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及《薪资补充协议》,印证该协议并非真实存在的合意。
在庭审中,邵律师通过对比原告薪资调整前后的实际收入与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论证补偿标准远高于实际损失、不符合常理,进一步强化了协议不真实的抗辩。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系统论证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协议的签订达成合意,协议尚未成立生效,且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也难以采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1元由原告负担。
通过这个案件,邵如阳律师成功为朱某化解了劳务合同纠纷,维护了朱某的合法权益。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在签订合同和处理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对于涉及个人印章等重要事项要谨慎对待。同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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