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女士与孟先生、小孟先生系兄妹及叔侄关系。被继承人孟老先生、孙老太太夫妇生前育有养子女孟女士、孟先生。孟先生于2006年去世,小孟先生系孟先生之子。20XX年,涉案宅基地拆迁,经此前析产诉讼及家庭协议,孟女士与母亲孙老太太共同获得东院房屋拆迁权益,并取得两套安置房。2017年3月4日,孙老太太、孟女士、孟先生、小孟先生共同签订家庭《协议》,就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等事项作出整体安排,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孟女士所有,孟女士给付孟先生、小孟先生20万元,母亲由孟女士赡养。协议签订后,孟女士支付了20万元,并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直至2020年去世。
孟女士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孟女士诉讼请求。然而,孟先生、小孟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他们主张2017年《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系赠与合同,且孙老太太无赠与意思表示;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撤销赠与;协议中补写条款无效。这让孟女士陷入了困境,她不知道二审是否还能维持原判,保住自己应得的房产权益。
孟女士在焦急中四处寻找专业的律师帮助。她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长达20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李同红律师在业内声誉极高。孟女士决定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此案,因为她相信李律师的专业能力能够为她扭转局面。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二审中,他围绕核心要点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协议内容涵盖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符合分家协议性质,而非单一赠与行为。同时,《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由孙老太太、孟女士、孟先生、小孟先生四人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孟女士已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履行赡养义务,各方均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孙老太太生前亦未提出异议。对于赡养义务,李律师指出孟女士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数年,并独自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孟先生、小孟先生多年未看望老人,其主张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明老人坠楼与孟女士有关。此外,即使《协议》第七条后两行系补写,亦不影响协议整体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且补写内容已实际履行,孟先生、小孟先生亦未提出异议。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孙老太太、孟女士二人。2017年《协议》系分家协议性质,协议不仅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还约定了20万元房款支付、配合过户、母亲赡养、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一系列问题,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符合分家协议性质。即使存在补写条款,亦不改变协议法律性质。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认可相关约定已实际履行,孙老太太生前未提出异议,应认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或对老人实施不当行为,无法据此认定孟女士未履行分家协议所约定义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和协议签订时,一定要明确协议的性质和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同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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