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赵治国开始参加法律工作,最初在企业事法务工作。在企业的工作经历让他积累了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但他逐渐意识到,自己更希望能独立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于是,他毅然转型成为一名独立执业律师,开启了新的职业征程。
这次职业转折让赵治国形成了“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执业理念。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必须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一起债权转让追索欠款案件中,充分体现了赵治国这一执业理念的落地。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出租器材给被告公司,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106,471.5元。后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接受委托后,首先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他核实了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他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通知义务,使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接着,他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根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扣除已付款后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采纳了该计算方式。此外,他调取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酌情调整起算时间,赵治国尊重法院裁量权,未提出异议,确保客户获得确定的利息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
事后,当事人对赵治国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认为他不仅专业能力强,而且真正做到了“受人之事,忠人之托”,为自己挽回了经济损失。赵治国律师也将继续秉持这一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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